未经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存款,既造成被害人本息无归,又扰乱金融秩序。近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何某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该被告人早在2016年5月就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监狱服刑期间,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被告人何某存在漏罪,因此对其追加起诉。经查,被告人何某2002年至2014年曾先后经营两家公司,在此期间因资金短缺,其以0.8%至3%不等的月利率公开向社会吸收存款,吸引胡某、李某、彭某等40名集资参与人向其交付资金1100余万元,但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仅先期偿还本息290余万元,余下本金和利息一直无法偿还,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被告人何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在缺少资金时,也不乏存在投机取巧骗取银行、公众钱财或盲目吸金的现象。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求财心切成为借款不还的“老赖”,也莫因贪图高息成为血本无归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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