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身份代替他人考试,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过去最多只是行政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取消考试分数等处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因被告人贺某玉在湖南省衡南县某镇卫生院工作,需要持证上岗,便多次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但一直未通过。2016年其报名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又联系上已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贺某,要她代替自己考试,并约定支付报酬2200元。2016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贺某玉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贺某。当日下午,被告人贺某代替贺某玉到南华大学红湘校区第三考室参加考试。16时许,巡考老师当场发现贺某替考的事实,便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贺某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对于检方指控代替考试的犯罪事实,两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对于证据及量刑的建议,两名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对二人做出以上判决。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