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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判决替考入刑案 考生“枪手”均被罚

时间:2017-09-11 09:45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敏玲 点击: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全国护士资格考试,“考生”贺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近日,经湖南衡阳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这起替考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贺某、贺某玉两人管制6个月,罚金2万元人民币。

  冒充身份代替他人考试,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过去最多只是行政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取消考试分数等处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因被告人贺某玉在湖南省衡南县某镇卫生院工作,需要持证上岗,便多次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但一直未通过。2016年其报名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又联系上已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贺某,要她代替自己考试,并约定支付报酬2200元。2016529日上午,被告人贺某玉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贺某。当日下午,被告人贺某代替贺某玉到南华大学红湘校区第三考室参加考试。16时许,巡考老师当场发现贺某替考的事实,便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530日犯罪嫌疑人贺某玉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对于检方指控代替考试的犯罪事实,两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对于证据及量刑的建议,两名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对二人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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