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古玩经营者文某某通过微商购买象牙手镯,总价值2800元,因情节相对轻微,被该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据悉,文某某在贵州省经营一家古玩店,平常自己喜欢购买一些复古、特别的饰品。某日,文某某在朋友圈里发现一个微商出售象牙手镯并认为手镯很精致,于是打算买几个送朋友,最后以2800元钱的价格买了十个象牙手镯,并在收到后送了两个给亲戚。几个月后,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南岳分局以文某某涉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南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文某某购买的象牙手镯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制品,其中,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列入《CITES》公约Ι特种。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文某某明知象牙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进行购买,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鉴于文某某购买象牙手镯的目的是为了送人,主观恶性不大;且在案发后将手镯全数上缴办案机关,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情节相对轻微,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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