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你为什么卖假烟?” 被告人:“因为利润高,卖一包真烟只赚几块钱,有时候只有几毛钱,但卖一包假烟可以赚成本价的两三倍。” 近日,由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等七人销售伪劣产品案在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开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席上的七位被告人都对自己为利犯罪的行为后悔不已。 据起诉书指控,本案七名被告人大部分是个体经营者,分别在广东省中山市、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从事烟酒批发或零售生意。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本无利害关系的七人因销售假烟陆续成为上下线或共同经营者。假烟的流通先由下线老板通过电话向上线老板下单,上线老板再通过自己的上线从广州快递发货至下线提供的地址,最后由下线在经营过程中以以假充真的方式投放市场。这些假烟的成本价仅为真烟的三分之一,但在销售过程中却以烟草部门的零售价出售,巨额的利润使本案七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几万至几十万不等,最终因消费者的举报而案发落网。 公诉人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违法的方式获取的财富终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七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应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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