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4岁、耒阳市泗门洲镇人)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经查,2015年12月2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村里遛弯,途经被害人李某香家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家中无人且房门未锁,窜入被害人家中四处搜寻财物,趁机盗取现金80元以及价值5元的白沙香烟。在准备离开时,恰逢屋主李某香返还家中,李某见状便窜到床上并用棉被蒙住全身,企图蒙混过关、伺机逃跑,但被被害人发现并抓住其衣领大声呼喊抓贼。李某怕喊声引来村里其他人,便用手卡住被害人的颈部并将其头部摁在棉被上使被害人无法呼救,同时击打被害人右眼眉骨处,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被害人被迫松手,李某就此脱逃。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犯罪起因系盗窃,虽然盗窃财物不多、犯罪数额不大,尚未达到普通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因入室盗窃系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怀着盗窃的犯罪故意踏入他人住宅即构成盗窃罪,因此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然盗窃既遂。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备刑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李某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并将被害人打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犯罪嫌疑人李某系累犯,有犯罪前科,2012年10月刑满释放。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入户抢劫,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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