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1日,衡阳男子李某某因犯运输假币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某某于2013年开始在衡阳市经营一家快递营业部。2015年初,一个自称“阿力”的男子(另案处理)开始在李某某的快递营业部发货。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阿力”又来到李某某的快递营业部发货,李某某出于好奇,将“阿力”的包裹打开后发现是1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阿力”见状便提出要李某某帮其发送装有假币的包裹,李某某一开始不同意,但“阿力”提出以每单20元起价,再多加5元运费,李某某因当时妻子刚刚生下孩子不久,家庭经济较为紧张,便抵制不住利益的诱惑,答应帮助“阿力”运输假币。 2015年5月下旬,“阿力”来到李某某的快递营业部,并带来了一台烫金机,其与李某某商议,由李某某帮其在假人民币上烫金属线,每烫一张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支付0.1元烫金费报酬,李某某予以答应。其后李某某多次接收“阿力”寄来的假人民币包裹,李某某将假币烫好金属线后又按照“阿力”的要求填好货物快递运单后分包发往全国各地。2015年5月至6月,“阿力”分三次存入现金共计7700元到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作为李某某帮其运输假币的快递费和烫金费。 2015年9月15日,“阿力”打电话给李某某,要其在17日接收包裹,并告知其包裹内转有3万多张1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2015年9月17日16时许,李某某在衡阳市一小巷子内接收包裹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面值10元的假人民币32336张,共计323360元。
|
(责任编辑: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