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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温暖的检察官-----我的从检心路历程

时间:2016-10-21 09:32来源: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肖丽 点击:

我是侦监科一名普通的干警。记得刚被任命为检察员开始独立办案那会儿,我很“正义感”:我痛恨手头案件里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他们吸毒、盗窃、抢劫,无恶不作,屡教不改,我翻看案卷就如同吃了苍蝇般难受,觉得他们就如同过街老鼠,该是人人喊打,抓而捕之。我甚至患上了洁癖,从看守所提审回家,我感觉自己的头发、衣服、用品上都沾染了污秽邪恶,我会一刻也不能忍受地洗头洗澡,用消毒药水浸泡提审时穿过的衣服,用酒精擦试笔记本电脑……

尽管有些抗拒,但我还是慢慢理解并接受了我的工作内容:侦察监督工作就像一座桥,桥的一头是侦查机关,一头是犯罪嫌疑人,而我则站在桥中间担负着把住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工序的重任。我的工作既要配合侦查机关精准地打击犯罪,又要监督侦查机关办案的全过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仅仅把犯罪嫌疑人视为公平正义的天敌,捕之而后快。我开始试着在审讯中对犯罪嫌疑人了解更多,了解他们深层次的犯罪动机,家庭情况,生活状况。我发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我想像中的那么十恶不赦,我又开始难过起来:很多故意伤害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因为被他人凌辱而激情犯罪,在提审时一直喃喃懊悔“我太冲动了,我现在宁愿是我自己受伤”;而一些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倾其所有买下营运车,却心存侥幸为节约一点钱而不去交保险费,在交通事故后血汗钱散尽、债筑高台也支付不起赔偿款;一些毒品犯罪案、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营亏损,家庭破裂,前途渺茫之下被毒品拖下水,走上了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之路,他们那无人赡养的父母和无人抚养的孩子则陷入更加苦难的轮回……

作为案件承办人,我则陷入了新一轮迷惘与惶恐中:他们犯了罪,应当依法受到惩处。但为什么我的内心如此纠结与不安呢?我深深地知道,一捕了之,在社会层面上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只会带来更多的新的问题和矛盾。更何况,一些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罚期待可能仅仅是拘役或者一年以下的有罪判决,而一旦被批准逮捕,等待他们的将会是少则两个月多则八个月甚至更长的审前羁押,这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又何尝不是一种合法但不合情理的对待。因此,我在向领导汇报案情时,除了汇报案件本身,我会介绍犯罪嫌疑人背后的故事,比如,某某家里还有未成年的孩子和怀孕的妻子需要照顾;某某自小父母双亡,无家可归,只是偶尔盗窃,主观恶性不大;某某患有不宜羁押的疾病,有悔罪态度,家里有监管条件……

领导说我心太慈了。我不知道是表扬而还是批评。我的心里充满了斗争:一个声音告诫,作为一个普通的案件承办人,本份就是审查证据,去想那么多做什么?做好本份工作就行了!而另一个声音又在委屈地辩解,我是一个人,不是一台办案机器,虽说可恨之人有可怜之处,但我应当为他们感到悲伤,应当想办法帮助他们。

在此后的办案工作中,我终究还是没有变成一台办案机器。在承办审查逮捕案件时,我不仅审查案件本身,也关注案件背后的故事,并用自己的微薄之力去帮助承办案件中的当事人:对一些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我会尽力调解,争取在批捕阶段将矛盾平息,从而被害人方可以尽早拿到医疗费用,而犯罪嫌疑人方也在案件中明白了冲动的后果,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对一些无人探视的犯罪嫌疑人,我给他们送过衣服、药物,力图让他们感受到世间还存有的一丝温暖;对一些外地的犯罪嫌疑人,我会主动与其家里联系,告知情况,让嫌疑人能安心改造;对一些确实身体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我会经常向看守所干警了解情况,及时跟进,要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避免出现安全状况;在大热天需要提审时,我会自己掏钱给犯罪嫌疑人买饮料,让对方感受到作为一个“人”所得到的平等与尊重……

我一直不知道我的这些做法是否正确,但我却暗暗庆幸,我听从了内心最深处的声音,这声音帮助我在办案实践中成功地发现了一些问题,趟过了雷区:

案例一,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从案卷证据材料来看,胡某某用其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并交了房费,一次容留三人吸毒。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都能互相印证。从表面上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胡某某所涉嫌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在提审中,我与胡某某聊起他的家庭,他的女儿,胡某某悔恨地说,家里一直搞养殖,这几年亏了本,家里欠了很多钱。胡某某很心疼女儿,他女儿看到别的孩子有自行车也非常想要,他就带了300元钱准备去给女儿也买一辆。听到这里,我就批评胡某某太辜负女儿了,家庭情况本来就糟糕,还把给女儿买自行车的钱用来去开房吸毒。结果,胡某某辩解说,他没有用给女儿买自行车的钱去开房,他只出了25元钱,另外100元钱和毒品是其另一个朋友付的。开房费用及一起玩的费用最后从打牌里面“抽水”来开支。这些内容,侦查卷上根本没有体现出来。听到这里,我心里知道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大概有些问题。于是我训诫胡某某:是否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是否还做吸毒等违法犯罪的事情?在看到胡某某真诚悔罪后,我又向他宣讲了毒品的危害及进行了成年人应当对家庭担负责任教育。回院后,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我向领导汇报了审查意见:虽然胡某某是开房人,但大部分的开房费用及毒品费用是李某某垫付的,因此,本案是胡某某和李某某两人共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而周某某、兰某某为被容留吸毒人,全案达不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在后来的全市侦监工作会议上,其他院有案情类似的案件因错捕被批评)

案例二,雷某、温某某盗窃案。雷某(真实身份为“华某”,其冒用捡来的身份证“华某”的身份信息)、温某某均系江西人,在衡山县以砸小车车窗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雷某不愿意讲述家庭情况,说其父母已经不要他了。在讯问中,我得知雷某患有肺结核,在谈完他的病情后,我再次询问他家庭情况,并劝解他:“父母都是爱孩子的,肯定不会放弃你的。错了不要紧,以后不再犯错就行了。现在你身体有病需要治疗,我要联系你的家人”。雷某在犹豫了许久后,居然告诉我“姐姐,我不叫华某,我叫雷某……”后来,我联系了雷某的父亲,其父亲来到衡山看守所给雷某送了药物,而我也因一句关切的问话,避免了一个无辜的人由于身份证丢失,其身份信息上留下一个犯罪记录的事件。

……还有一些小小的案例。在讯问一些良知未泯的犯罪嫌疑人时,我总会有些“偏心”,希望能为他们找到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而我也一直为自己的这份“偏心”而不安心,我怕我不应该,毕竟检察官怎么能对犯罪嫌疑人“偏心”呢?这让公安机关的兄弟怎么想呢?直到我偶然读到了游劝荣检察长在省院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讲的党课《在检察机关怎样做一名合格党员》后,我心里的结才迎刃而解:

游检在党课中举了一个很著名的判例。1987年,东德的边防军战士亨里奇在发现东德青年克利斯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时,开枪射杀了克利斯。东德、西德统一后,新的德国审判机关审判这个边防军战士,说他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这个边防军战士不承认犯罪,他辩解说我只是一个军人,对于不听劝阻翻越柏林墙的叛逃者,我有责任向他开枪。法官问了一句话:“是不是上级命令你一定要打死他?”士兵回答:“没有”。法官当庭指出,作为军人,不执行上级命令是不行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读罢这个故事,我的内心终于稍稍安稳一些,我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小“偏心”,也许就是游检所说的“良心”吧。现在想来,“良心”的另一种解读,其实也是法律监督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一种体现。

游检在党课中讲到:“我们搞法律的,除了铁面无私、依法办事之外,还应该充满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应当是一个温暖的人,是一个有人情味的人,是一个主张人文关怀的人。法律是铁面无私的,共产党人是有温度的。检察机关干警在严格司法过程中,内心要心存善良,饱含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人文关怀。秉持善良和人性,这是检察机关共产党员应有的一种情怀和品质。”游检在党课中还举出了一正一反两个发人深省的案例:

“扬州检察机关内部有一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采取搜查强制措施时,如果家里有未成年人,先要把未成年人转移出现场,才能进行搜查,不能让未成年人看到抄家的场面。试想一下,一个小孩颤巍巍地躲在书房后边,看到穿制服的叔叔阿姨在他家翻箱倒柜,有多少孩子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家长是罪有应得呢?我们可以想象出,小孩的眼神里面更多的是不解、迷茫、恐怖、愤怒甚至是仇恨。这些仇恨的种子总有一天要发芽、开花、结果。检察工作、政法工作的生命力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支持。人民检察工作什么都输得起,但是输不起未来,输不起民心。扬州市检察院这些“小动作”的价值,是把温暖释放出来,减少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负面印象,减少和消除对党、对政法工作、对检察工作的负面评价,这就是一种社会正能量。”

另一个反面例子是:“很多年前,成都金堂县一个公安派出所收容教育一个涉嫌吸毒的女公民,她是一个单身母亲,家里有一个不满两岁的孩子。公安机关带走她时,她曾经跟派出所所长说家里有一个孩子,如果不妥善处置,会被饿死的。结果,或者公安人员没听见,或者听见了没重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两周后这个孩子被发现饿死在那个单房的门口。这个事情在当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读到这里,我想起了自己最近办的一个案情很简单,但背后故事却很沉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旷某涉嫌盗窃罪被侦查机关提请报捕。在讯问中,我得知旷某系独身,其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了,家里还有一个11岁的儿子和一个6岁的女儿未落户且无人看管(孩子母亲是外省人早已不知去向),被侦查机关寄养在其已改嫁的奶奶家。尽管孩子的情况让人心痛,但法律无情,根据刑诉法规定,旷某符合逮捕条件,属于必捕对象。

想着自己家的两个孩子是像宝贝一样地捧在手心,含在口里,细心呵护。而这两个小孩出生在这样的家庭,虽然他们的奶奶在无奈之下愿意接管,但其老年改嫁他乡,寄人篱下,还带着两个淘气包孩子,生活处境也是可想而知。我不放心,和办案民警一起走访了旷某母亲家,看望了两个孩子,并向旷某母亲承诺了会继续关注两个孩子,帮助孩子办理户口及申请低保,让她安心带好孩子。

承诺易许,难题却是接踵而至:孩子系非婚生育、无出生证明、母亲找不到、父亲被羁押、高达3000余元的亲子鉴定费、非户籍地入学……最终,在我院的多方努力下,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政府、衡山县永和乡政府、衡山县妇联、衡山县民政局、衡东县政府、衡东县教育局、孩子就读的衡东县吴集小学开展了一场跨县爱心大接力,孩子的户口、入学、低保问题得以落实。而旷某在得知司法机关为其所做的一切时,也是连连道谢,表示一定会洗心革面,争取早日与家人团聚。

我想,温暖和温情该是最好的改造剂,因为人的心里一旦有了阳光,就不会愿意再站在黑暗里。所以,正如游检所讲:“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除了铁面无私之外,还要有温情,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人文关怀。检察官在办案的时候必须铁面无私,但当需要人文关怀的时候就要去关怀。”

在从检的路上,我带着“良心”和“温暖”,我做的不多,但得到了很多,比如“信任”,比如“自豪”。当我去看守所监房里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时,听到监子里打过交道的犯罪嫌疑人大声对别人说“你放心,她不会害你,检察院就是负责法律监督的”;当我去走访群众时,被介绍说“她是检察院的”;当我去外单位办案,介绍自己“我是检察员工作人员”时,我都会特别自豪,为自己是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而自豪,为检察院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美誉度而自豪。也许,我从得到的“信任”中而产生的“自豪感”,就是游检党课中所提到的“职业荣誉感、尊严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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