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五)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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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建辉) |